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或直接简称Scotch),是一种只在苏格兰地区生产制造的威士忌。特色上,苏格兰威士忌与其他种类的威士忌,尤其是它极为相似的邻居爱尔兰威士忌最大的不同,是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了泥炭这种物质。
定义 北方地区缺乏丰富的水果作物,因此使用多馀的谷类作物来发酵造酒是非常自然的演变:谷物变成啤酒,并且在蒸馏术发明后被做成威士忌,是自然而然的演化。在苏格兰或整个英国地区,像威士忌这样的名词最早可能是泛指各种在当地所制造出来的蒸馏酒。事实上,如同伏特加酒刚开始的时候也是先出现加味伏特加之后,才慢慢改进为无特殊口味的标准版本,纵使是以谷物作为制造原料,最早的苏格兰威士忌也是加入香料或草药作为调味的,一直到十七世纪之后,才开始有现在见到的麦芽原味之威士忌。
关于什么样的威士忌才能被称为苏格兰威士忌,1909年时英国政府就早已有明文规定,现行的苏格兰威士忌管理法规是根据1988年时的「苏格兰威士忌法案」(Scotch Whisky Act 1988)所制订,该法规在1990年六月时开始生效。法案中针对苏格兰威士忌的名词定义,原文翻译如下。
苏格兰威士忌是一种威士忌:
必须在位于苏格兰的蒸馏厂里制造,只能使用水与发芽的大麦做为原料(其中只允许添加其他谷类的全谷/whole grains of other cereals),而且这些原料必须: 在蒸馏厂里现地磨碎;只能利用内在的酶系统(endogenous enzyme systems)来转化为可发酵的物质;且只添加酵母来进行发酵;只能被蒸馏到体积酒精度(ABV)少于94.8%的水准,如此才能保留蒸馏产物中使用的原料与蒸馏方法所造成的香气与口味;只能装在容量不超过700公升的橡木桶中,于位在苏格兰的保税仓中进行陈年,而陈年时间不能短于三年;只能拥有因其所使用的原料和制造与陈年的方法所产生之色泽、香气与口味,且除了水与酒用焦糖(spirit caramel)之外禁止添加其他物质;1988年苏格兰威士忌法案禁止在苏格兰境内制造其他不是苏格兰威士忌的威士忌种类。
1988年苏格兰威士忌法案与欧洲烈酒定义规范(European Spirits Definition Regulation)都规定任何想要在欧盟境内销售或从欧盟外销的苏格兰威士忌,其装瓶后酒精度都不得低于40% ABV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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