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浩茶油“致癌门”引发的余波还远未结束。不过,公众的注意力已经开始转向这一事件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湖南省质监局。
9月7日,湖南省质监局副局长甘跃华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辩称,查处金浩茶油乃上级任务,应该由国家统一发布,省局已尽力督促企业公开召回,但无权限发布相关信息。然而,全国质监系统的惯例却是,无论是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抽”,还是省级质监局组织的“省抽”,最长20日内,必须向社会公开抽检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的吴景明教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在金浩茶油生产企业没有公开真实信息的情况下,质监部门完全有义务,也有权力公开相关信息——所谓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湖南省质监局又是怎样周旋于这样的法律与权力的框架之间,现行的法律制度与规章,又为湖南质监局提供怎样的真空地带?
20日内理应公示
在“金浩茶油致癌门”事件中,湖南省质监局最被人质疑的一点,就是其迟迟没有公布早在今年2月份就掌握的金浩茶油致癌物超标的信息。而按照全国质监系统的工作规定,最长20日内,质监部门就应该向社会公示抽检的结果。
然而,就连湖南省质监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刊发的一篇带有胜利总结性质的文章《查处金浩公司问题产品的198天》称,2月18日,湖南省质监局在金浩公司库存的茶籽油产品中,通过抽样检验,查出9批次产品苯并(a)芘含量超标。其中最高超标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定值的3倍。
但直到9月初“金浩茶油致癌门”爆发为止,这一抽查结果一直没有公布。
“一般来说,国抽的产品,其检测结果都是要向社会公众公布的。省抽的产品,按说也是如此。”9月2日,一位接近国家质检总局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所谓国抽产品和省抽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局抽检的产品。
“质监局在对产品进行抽检后,会在5天内将抽检结果反馈给企业,看企业有没有异议。如果企业有异议,那它还有一个申诉期,大概是15天左右,然后企业可以送样进行复检,如果复检也有问题,那么就可以确认这个产品确实存在问题。”该人士告诉记者。
在走完这一程序后,质监部门一般都会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但当检测的产品是食品时,情况就有些不一样了。因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于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都要由国务院统一发布。不过该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但在实践操作中,一些销售范围较广,销量较大的食品如果出现较为严重质量问题,都会被基层行政部门认定为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上报给相关主管部门,而不愿自行公布相关信息。甘跃华也辩称:“我们曾向上级专题汇报过相关情况。按照我们对食品安全法的理解,我们没有‘统一公开发布’的权限。”
一个前车之鉴就是2009年年底的“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在这一事件中,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在未通知企业对产品进行复检的情况下发布了包括农夫山泉、统一等品牌部分饮料总砷含量超标的消费警示,这使得其在后来面对企业的质疑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事后海南省工商局局长黄成模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农夫山泉和统一是拥有大量消费者的知名企业,产品如涉嫌总砷含量超标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就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海口市工商局显然没有公布这种消费警示的权力。”
法规的周旋空间
金浩公司虽然开始召回部分有问题的产品,却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一信息。甚至还在8月20日公开“辟谣”,巧合的是,就在金浩公司“辟谣”的第二天,湖南省质监局发布了“茶籽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监督抽查结果”,23家企业33种茶油产品抽检结果均为合格,其中包括金浩公司的部分茶油产品。
对此,甘跃华解释称:“《食品安全法》第53条明确规定,召回产品、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定责任主体是企业。质监部门履行召回工作的监管责任,督促、责令、处罚。政府有政府的责任,但不能越俎代庖。”而对于在金浩公司“辟谣”后发布的茶油检测合格公告,则是“属于质监部门‘日常监控信息’。按规定必须定期发布。”“这次抽查金浩产品,它确实是合格的。”
“既然是召回,那就应该是公开的,怎么可能有秘密召回呢?”长期从事消费者保护法律研究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张严方教授对记者说:“所谓召回,当然是要告诉所有可能购买了食品的消费者,你买的这个食品有问题,马上停止食用,退还给企业。如果不公布,买了问题产品的消费者如何知道?又如何做到召回?”
中国政法大学的吴景明教授告诉记者,依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召回,即食品生产企业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后,主动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实施召回。
另一种召回则是“责令召回”,只要确认有三种情况之一,国家质检总局就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这三种情况是: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虽然这一条款中,责令召回的主体是国家质检总局,但是该条例第五条也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所以地方质监部门,还是有权力要求企业召回问题产品的。事实上,湖南省质监局也是这么做的。”吴景明表示,“可见,公布相关信息是召回的一部分,金浩茶油没有公开真实信息,质监部门完全有义务,也有权力公开相关信息。所谓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是站不住脚的。”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更进一步质疑,湖南省质监局在这一事件中有帮助企业捂盖子,有选择的公布信息之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如果说2月份的抽查结果不属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那么它在8月份为什么又能公布茶油抽检合格的信息?这两次抽查都是质监局的工作职责,只是结果不同。为什么当结果合格了,就属于能公布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而当下,《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中,对“重大”的定义不清,实际上也为相关职责部门推诿责任提供了动作的“灰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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