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8日,谢培兰清晰地记得那一天发生的事。“当天早6点46分,儿子李刚因感冒、呼吸困难,我拨通了120电话。7点30分,120急救车将儿子接入县医院急诊科,诊断为冠心病、上呼吸道感染。 7点50分开具住院证,将儿子转到内一科。”
“孩子那时虽然呼吸吃力,但神智很清,他还宽慰我说‘没事,打个针就好了’。”谢培兰说,到了内一科,医生不在。我打电话给该科主任张某,张某赶到后,开出的心电图申请单上显示的时间是9点44分。“此时距离儿子入院已两个多小时,儿子的嘴唇开始发紫,喘气也显得很困难。”谢培兰说,取回心电图报告单已是10点15分,心电图诊断为肺梗塞,医院认为情况危急,随后把李刚送入抢救室。
“抢救中,我一直站在儿子身边。”谢培兰的声音哽咽了,“10点40分,儿子气管被切开,医生推来呼吸机,用到11点40分,呼吸机坏了,急诊科来人没有修好,只好暂停呼吸机,改用人工气囊呼吸氧。我问医生为什么不换一台?他们没有解释。”
中午2点30分,儿子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通知书上写明死亡原因:高钾血症。
“儿子怎么会这样走了?他平时身体很结实的。”事发一个月后,谢培兰来到医院,要求复印儿子的住院病历。
拿到病历,谢培兰懵了:在内一科临时医嘱单记录上,显示血型、心电图等检查、治疗时间为7点35分,7点40分患者报病危。“7点50分之前,我儿子还在急诊科,未接受任何治疗,更没有报病危。” 谢培兰认为医嘱单记录时间与实际发生时间有出入。“医生把医嘱记录时间提前了,为啥要造假病历?是想掩盖延误治疗的过错吗?”
对于120急救,谢培兰也提出了质疑,认为“延误了治疗时间”。就呼吸机抢救中坏掉,以及医院用药等诸多质疑,谢培兰多次找医院交涉, 医院的答复是:李刚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危重造成,医院在诊疗中并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了给儿子的死讨个说法,去年6月,谢培兰向昌吉州卫生局提出申请,委托昌吉州医学会就医院对李刚的治疗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的诊疗行为无违法、违规事实,不构成医疗事故。这样的结果,让谢培兰很不甘心。她来到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以医疗过错赔偿为由,再次申请做司法鉴定。
经法院委托,去年12月,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对李刚死亡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医院对李刚的诊治行为存在过错,但由于未尸检,死因无法确定。医院过错与急性肺栓塞发病有因果关系,但高钾血症是患者自身疾病转归所致,与院方无因果关系。 2月25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出庭,对其所做的鉴定当庭陈述,最后说明:因为没有做尸检,导致死亡的原因是“肺栓塞”还是“高钾血 ”无法得到确定。
因没有尸检,李刚的死因无法查清。而没有尸检的责任在谁?法庭上双方说法不一。 谢培兰认为,儿子死亡时,他和儿媳在医院抢救病房,医院并没有通知她们做尸检,而儿子的舅舅当时在医院办公室,在尸检通知书上签了字,表示不同意尸检。“医院既没有我们的授权委托书,又没有对我和儿媳尽到告知义务,孩子的舅舅不是近亲家属,他签字是无效的。”
医院方则坚持,事发当时医院已就尸检对死者家人尽到告知义务,且在昌吉州医学会的鉴定书中,对此进行了说明:无尸检责任不在医方。
法院宣布定期宣判。
“儿子走了快两年了,希望早日给他一个公道的说法。”提起儿子,走出法庭的谢培兰禁不住再次落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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