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食医院引产餐后,羊水栓塞、胎儿死亡。产妇毛女士状告医院索赔22余万元。昨日获悉,江汉区法院经审理,一审驳回毛女士请求。
2007年8月18日,怀孕40周的毛女士入住我市一家医院产科待产。次日,医院给毛女士配送引产餐,30毫升的蓖麻油和3个煎鸡蛋。 服用后,毛女士感觉油腻恶心,发生呕吐。下午3时,再次服用引产餐,至20日凌晨1时左右,出现规律性腹痛。1时20分,因毛女士阵痛较前间歇时间长,医院对其使用了缩宫素静滴。4时25分,毛女士因羊水栓塞,转至协和医院抢救。
经诊断,毛女士羊水栓塞、急性肾功能衰竭,并伴有烦躁,神志不清症状。医院随后为其进行剖宫产:全子宫切除,男婴死亡。
事发后,毛女士认为这是待产医院处置不当的结果,将其告上江汉区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医院辩称,司法鉴定机构结论表明,其医疗行为虽然存在过失,但与毛女士羊水栓塞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毛女士因怀孕待产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将蓖麻油煎鸡蛋作引产之用,为被告的医疗行为过失,但尚无依据认定这与毛女士羊水栓塞的发生及其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依法驳回毛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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