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虽然仅仅只有三个条款,并位能把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囊括在内,但这已经证明,这类行为在今后将被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制止。
这次立法,从一个侧面表现出法律对于女权的保护和尊重,它所具有的实际意义远非几个条款那么简单,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法律在逐步的完善,在逐步向生活的每个角落贴近。但美中不足的是,法律把“性骚扰”单独定义为男人对女人进行的一种骚扰行为,回避了女性对男性的相应行为。
女性骚扰男性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例如卖淫女对宾馆男客人的性骚扰,女老板对男员工的性骚扰,女医生对男患者的性骚扰,女老师对男学生的性骚扰,女学生对男教师的性骚扰,女上司对男性的性骚扰,女导演对男演员的性骚扰等等。既然性骚扰不仅仅只存在男性对女性实施一种情形,女性对男性也同样可能实施,那么法律就应该公平些。
法律建立的基础是保护多数人民的利益。以普通大众的视角来看待此事,问题并不是很大,因为在日常行为和观念中,“性骚扰”多数表现形式男性骚扰女性,但不可回避的是,女性骚扰男性的事实也存在,虽然并不普遍,但它的确存在,法律之所以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这样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男性被骚扰这种被认同的观念还不普遍,使得在同样事实面前,男性的基本权利并没有得到足够合理且平等的保障。
如果在法律中加上一条:本法律同样使用于女性对男性骚扰的事实,并切与有相同的行使权利,那么,在“性骚扰”这样一个问题面前,男性的权利也就得到了同等的保障。但我们并没有看到,也许这次的法律提案是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内容,与男性无关。在一度过度追求男女平等和女权注意的浪潮过去以后,妇女的地位已经被提升到了一个无以复加的地步,甚至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忽略了男性的存在,忘了男性也应该享有同等的保护条例。
与条款对应的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性骚扰行为,从其根本上来说,是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既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到了性骚扰,而且该修正案草案也规定当妇女遭遇性骚扰时,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在立法的同时提交相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作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性骚扰立法的一种回应,也有必要对性骚扰的形式及处罚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在作此规定时,完全可以将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的情形也纳入其中,在立法上为男性权益找回公平。
在保护女性权益的法案中无法提及男性的权益,那完全可以加上禁止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在保护女性的权益同时,不应该忽略男性应该拥有的权利。而让女性获得足够尊重的同时,首先必须要给男性一个平等的空间。男女平等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首先就对某种性别进行歧视然后再根据歧视的基础之上建立相对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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