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人们急于寻找投资渠道获取高额利润的勃起功能障碍,以筹集企业发展资金或销售产品返利为幌子,骗取中老年人的信任,从而进行非法集资,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据调查,2007年至2009年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106件,经审查批准逮捕133人。
据介绍,非法集资类案件犯罪特点主要有:
———犯罪手段多样化。主要手段表现为以传销的方式发展下线,在放弃传统的控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后,又出现网络传销的新手段;以虚假项目或劣质产品为招牌,以产权转让返租加高收益为主要手段。如2008年7月,林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每16盒六味地黄丸为一单,每单单价为8000元,以后分4个月每月返款2500元的方式向社会吸收存款91万元。以虚拟高科技项目,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手段,骗得许多被害人的信任而大量投资。如2008年3月至6月,王某以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投资5980元为一单,每月返1320元的分红,连返6个月,第6个月公司奖励980元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640余万元。
———伪装性更强,不易被发觉。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合法注册的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这些合法的身份极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很多人都是在犯罪嫌疑人已逃跑或其非法取得的财物已挥霍一空时,才发觉上当受骗。
———犯罪组织严密,调查取证困难。当前,两类犯罪案件多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主要策划者多居于幕后进行遥控指挥,通过雇用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和发展下线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哈尔滨市某经贸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雇用陈某和王某从事某公司的财务和具体运作工作,诈骗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由于在合法注册公司的掩护下,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利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平时也不参加公司的运营,表面上和公司没有一点关系,给侦查机关的侦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每起案件的被害人数量都很多,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而且分散,有的甚至分散在全国各地,在年龄特点上多数受害者均为防范意识较差的中老年人。涉案金额一般都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如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共有400多人参与了投资,涉案资金640余万元,被害人除哈尔滨市外,还分布在吉林、山东、辽宁等地,影响极大。庄某等人集资诈骗案,骗取2.2万余人,钱款人民币8.6亿余元,实际损失4.3亿余元。
据了解,非法集资类案件被害人多为中老年人、下岗工人、富裕地区的农民和社会闲散人员。他们往往对社会上复杂的非法集资情况不够了解,又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更容易上当受骗。例如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400多名受害人中就有398名是50到70岁的中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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