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深层次的矛盾和利益的博弈。
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绝不是国家超国力的无限加大投入所能解决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里,一个良好的机制的建立,一个经济杠杆的适当使用,会引导各种资源的有效配制,会净化人的灵魂,会创造无限的价值。
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体制的改变,肯定会起到多尼诺骨牌的效应。
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体制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善
“招投标”方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的目的是保障委托人(购买方)的利益,使之能在市场上获取相对价格合适、质量有保障的、对自己适用的商品或服务。
但招投标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或不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实际运作中,往往背离本意。其根本原因是委托主体错位。委托主体必须是真正的购买方。委托主体错位的基本表现是委托主体并不是真正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方,所以受益的也并不是真正的购买主体。主体错位,就是利益关系错位,所以一切就乱了。
近几年来药品招投标施行过程中充分暴露出上述弊端。药品价格越招越高(有的越招越低,低到无法生产);假药劣药越招越多;常用经典廉价药品基本从市场上消失。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基本没有解决。究其原因,和现行的药品招投标的委托主体错位而导致的利益关系混乱关系极大。
药品的终端客户是药品的消费者。而从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运作和走势看,药品的最主要的购买方(买单方)是政府委托的医疗保障机构及还未享受到医疗保障部分的普通老百姓。
在新体制和机制的作用下,目前,只有医疗保障机构才会特别关注国家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的情况,使用的效益。这是他们的业绩,他们的职责。他们会本能的抵制“以药养医”、“顺差作价”(即越贵的药品提成越高)、“开大处方”、“过度治疗”、“过度检查”,会本能的抵制“高价无效、无害药”,会本能的欢迎“经典廉价常用有效药”。他们有这种冲动,只是不好发挥而已。广大的消费者也有这种冲动,但他们基本没有相对集中、能够充分表达的话语权。
建议:
一、改变现行药品招投标委托方主体。药品招投标应由代表国家买单的医疗保障机构和代表老百姓的“消费者委员会”之类的组织进行委托,招投标办公室应设在社会医疗保障部门。
二、廉价经典常用药品可以解决大多数普通老百姓的一般性治疗,应由相关部门列出目录,直接进入药品流通领域,不需要经过招投标。此类药品要面临的是采取措施扶持和恢复生产,提高和制定合理的价格的问题。不然以国家现有的财力,就是再加大投入力度,也难保证基本医保,社区和新农合的用药。
三、非处方药可以直接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由市场调节或由医药公司组织非强制性招投标,以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同一品种药品在不同地区、不同医院、药店有不同的甚至相差数倍的价格的问题。
四、医疗保障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对医保用药过程的科学监管,事先防止“天价医疗费”和“高价医药费”的事后被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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