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到医院看病,患者是遵从医嘱购买、服用药品,不存在过错;医生处方的药物只要用法、用量是正确的,医生没过错;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是合格的,药商如果是合法经营,也都不存在过错;国家有关部门如果在对药品的审批中不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没有过错。 然而,在这样没有任何过错环节的情况下病人出现药害反应,该找谁赔偿?昨天,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人民医院副院长王启仪在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称,我国每年约有250万住院病人出现药物不良反应,而死于药物不良反应的每年约近20万人。国家应对这些被“冤枉”的患者作出赔偿。
她说,药物不良反应即“药害”现象不再是个案。据有关文献显示,各国住院病人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比率大约在10%到20%。我国每年住院病人约5000多万,如以5%比例计算,我国每年也有250万住院病人出现药物不良反应,而死于药物不良反应的每年约近20万人。
据介绍,药品不良反应是使用药品固有的风险。任何药品都可能发生,这主要是由于医学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用药人之间的个体差异造成的。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机制。患者出现药害反应,只能自己承受,雪上加霜。
“由于没有相关赔偿机制,因药害事件引起医患纠纷的案例在临床上常能碰到。”王启仪说,“药害”已影响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应建立强制性药害救济赔偿基金。
据介绍,很多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都建立了专门的药害救助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出资原则,带有强制性地从药厂和药品经销商的利润中提取;有一些国家由政府来埋单;还有一些国家是通过保险制度来补偿等,这些救济体系的共同特点是政府参与、法律主导。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为药物受害者提供了救济途径,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受害人的损失。药品生产企业设立药品安全风险金制度,对企业来说也增加了一份社会责任和有力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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